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交簡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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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調偵字第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記載之
「7L-4667號」,應更正為「7V-4667號」;第9行記載之「
致 陳芊伶 跌倒受有左股股折之傷害」,應更正為「致甲○○
跌倒受有左股骨折之傷害」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女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