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添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添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337號審理,並於民國99年9月10日判決,於99年10月18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6部分,前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4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6、7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書記官丁妍君附表:受刑人許添壽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8月12日│98年8月17日│98年9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503號│字第3743號、98年│字第4824、4825號││││度毒偵字第17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0│98年度訴字第1045│98年度基簡字第15││││號│號│5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10月21日│98年11月20日│98年12月2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80│98年度訴字第1045│98年度基簡字第15││││號│號│53號││判決├────┼────────┼────────┼────────┤││判決│98年11月30日│98年12月21日│99年2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3627號│字第14號│字第36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聲請書載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22日│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偵│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996號│字第853、1105號│字第853、110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68│99年度易字第145│99年度易字第14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99年5月10日│99年5月1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268│99年度易字第145│99年度易字第145││││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3月8日│99年6月14日│99年6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26號│字第1652號│字第1652號│└────────┴────────┴────────┴────────┘┌────────┬────────┬────────┬────────┐│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11號│││├───┬────┼────────┼────────┼────────┤││法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9月10日│││├───┼────┼────────┼────────┼────────┤││法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337││││││號││││判決├────┼────────┼────────┼────────┤││判決│99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27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