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3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泰榮 、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蘇文虎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系統表。
三、相對人蘇泰榮、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增列相對人蘇泰榮、乙○○、丙○○之住居所。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