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智簡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依本院九十九年度司中調字第一一一八號、第一一九六號、第一三二七號、及第一四六八號所示和解條件履行。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拾伍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暨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意圖銷售擅自重製他人著作於光碟,繼而將盜版之重製光碟銷售予不特定人而散布之,其銷售散布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425號判決要旨、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3號判決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且與上開罪名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尚有未洽,應予指明。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46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又集合犯,乃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其反覆之數行為間,不生連續犯、牽連犯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先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進而販賣散布,具有職業性、營業性,且係基於同一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顯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犯罪行為之決意,揆諸前揭說明,符合上開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僅受一次刑法評價為已足,應僅包括論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一罪。被告以一重製於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屬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參照),其任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為殊不足取,惟犯罪實際所得有限,復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惡性尚非重大,又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龍祥公司、得利公司、采昌公司及威望公司均達成和解,積極賠償告訴人等之損失,並經龍祥公司具狀表明:「從輕量以緩刑之判決」等語,因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命被告應依卷附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118號、第1196號、第1327號及第1468號調解程序筆錄履行,以啟自新。又上揭「並應依卷附本院99年度司中調字第1118號、第1196號、第1327號及第1468號調解程序筆錄履行」部分,係屬本件緩刑宣告之附帶負擔,若被告有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附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影光碟15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七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
┌─┬─────┬──────┬──┬───┬────┐│編│電影光碟│著作財產權人│數量│所有人│備註││號│名稱││(片)│││├─┼─────┼──────┼──┼───┼────┤│1│錦衣衛│龍祥公司│1│甲○○││├─┼─────┼──────┼──┼───┼────┤│2│危機倒數│采昌公司│1│甲○○││├─┼─────┼──────┼──┼───┼────┤│3│大兵小將│龍祥公司│1│甲○○││├─┼─────┼──────┼──┼───┼────┤│4│攻其不備│得利公司│1│甲○○││├─┼─────┼──────┼──┼───┼────┤│5│神鬼尖兵2│不詳│1│甲○○││├─┼─────┼──────┼──┼───┼────┤│6│忍者刺客│得利公司│1│甲○○││├─┼─────┼──────┼──┼───┼────┤│7│隔離島│不詳│1│甲○○││├─┼─────┼──────┼──┼───┼────┤│8│諜戰巴黎│威望公司│1│甲○○││├─┼─────┼──────┼──┼───┼────┤│9│蘇西的世界│得利公司│1│甲○○││├─┼─────┼──────┼──┼───┼────┤│10│蘇西的世界│得利公司│1│ 林明村 ││├─┼─────┼──────┼──┼───┼────┤│11│神鬼尖兵2│不詳│1│林明村││├─┼─────┼──────┼──┼───┼────┤│12│驚爆萬惡城│威望公司│1│林明村││├─┼─────┼──────┼──┼───┼────┤│13│聖誕夜怪譚│得利公司│1│林明村││├─┼─────┼──────┼──┼───┼────┤│14│大兵小將│龍祥公司│1│林明村││├─┼─────┼──────┼──┼───┼────┤│15│隔離島│不詳│1│林明村││└─┴─────┴──────┴──┴───┴────┘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7722號被告甲○○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里○○路27之3號居臺中市西屯區○○○街3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錦衣衛」、「大兵小將」、「蘇西的世界」、「聖誕夜怪譚」、「忍者刺客」、「攻其不備」、「神鬼尖兵2」、「危機倒數」、「驚爆萬惡城」、「碟戰巴黎」、「隔離島」等影片,分別係龍祥育樂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祥公司)、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望公司)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擁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與散布。詎竟基於反覆實施以重製及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集合犯意,自不詳時間起,在臺中市西屯區○○○街31號居處,上網連線至「伊莉論壇」網站之BT下載區,未經上開擁有著作財產權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以網路下載方式,擅自重製「錦衣衛」等影片之電腦檔案至個人電腦內,再轉檔燒錄至另行購得之空白光碟內成為盜版光碟重製物。後自民國99年2月初起之週末,在臺中市○○區○○路3段與東光路口環保市場擺設攤位公開陳列,並以每套影片新臺幣5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以此方式侵害龍祥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嗣於99年3月27日12時10分許,為警在上址攤位當場查獲甲○○販賣上開盜版光碟予林明村,並扣得盜版光碟15片。
二、案經龍祥公司、得利公司、采昌公司、威望公司等訴由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陳正剛 、 陳鈺主 、 龔經雄 、 莊育翔 於警詢中指訴及證人林明村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影片權利證明、刑案現場照片及扣案光碟與勘驗內容照片等在卷及盜版光碟15片扣案足稽,應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重製影片、散布盜版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持續進行,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為集合犯,均僅成立1罪。再刑法上1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則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494號裁判要旨參照。則被告係為銷售而重製盜版光碟,依上開判決意旨,應評價係屬1行為,則被告以
1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及侵害龍祥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嫌論處。請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理由詳如具體求刑參考表。扣案盜版光碟,不論屬於被告與否,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孫蕙文所犯法條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