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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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06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