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志軒 法定代理人 吳進堆
劉碧玉 被告 尤玟 竣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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