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1號上訴人 黃仲宏 被上訴人 柯岐儒
楊明仁 楊東林 楊明潭 陳朝豊 楊朝欽 楊肇濱 楊肇棟 楊許玉花 (即 楊彩祿 之承受訴訟人) 楊福森 (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福銘 (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鳳 (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記 (即楊彩祿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萬58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67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