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2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孫郁榛
陳怡安 被告 施天原 訴訟代理人 施閎厤 被告 施天喜
明雄 紀同陽 葉麗雲 施忠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報:被告施天原、葉麗雲、施忠男已於訴訟繫屬中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故請求變更訴之聲明(詳民國109年4月30日民事準備四狀)。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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