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四二四號
聲請人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八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荷商荷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貳拾參萬零貳佰貳拾│BR六九四二五六│││││行││肆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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