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7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