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5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北簡字第7052號

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李俊興

被告 林曉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蔡明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1,084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11,08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向原告前手中華商業銀行申請5XXX-624X-XXXX-X10X號信用卡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信用卡使用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