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66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被 告 施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660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亨龍
書 記 官 蘇豐展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 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壹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蘇豐展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