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莊松杉
被   告  莊松霖
被   告  黃俊彥
被   告  黃貴鈺
被   告  黃秋萍
被   告  莊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因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
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
,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
務關係定之。又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
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
額為準,而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
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
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
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就被
繼承人 莊楊桂枝 遺產為整體分割,而被繼承人莊楊桂枝遺產稅核
定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12萬2,510元(見本院卷第18
頁),被代位人莊松杉所占應繼分比例為四分之一,核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78萬6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之裁判費
8,5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110元,尚需補繳不足之差額7
,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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