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76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被   告  何宏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此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可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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