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欄第2行關於「本署」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證據並增列臺灣台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於94年4月1日北所衛字第0941300263號函檢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宏志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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