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投智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婷如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年度偵字第15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婷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楊婷如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又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0
8年2月間某時許起至同年11月5日10時4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30至40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持續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就被告所為非法販賣仿冒商標權之商品行為論以接續犯之一行為。
㈢又被告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
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商標有使消費者辨識商品及服務來源,不使產生混淆
誤認之功用,進而有建立企業及商品形象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因而投入大量資金及商品行銷以維護其商標,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不僅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所為實應非難,並考量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規模,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等商標權人和解或調解成立並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態度,暨衡酌其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仿冒商標權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各該鑑定報告存卷可稽,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又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伊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
語(見偵卷第19頁),堪認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為1,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
㈢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權人│仿冒商標商品│註冊/審定號│├──┼─────────┼───────┼──────┼──────┤│⒈│「HelloKitty」商│日商三麗鷗股份│髮夾46件│00000000│││標圖樣│有限公司│││├──┼─────────┼───────┼──────┼──────┤│⒉│「熊大」商標圖樣│日商連股份有限│髮夾16件│00000000││││公司│││├──┼─────────┼───────┼──────┼──────┤│⒊│「雙子星」商標圖樣│日商三麗鷗股份│髮夾89件│00000000││││有限公司│││├──┼─────────┼───────┼──────┼──────┤│⒋│「PeppaPig」商標│英商艾須特貝克│髮束4件│00000000│││圖樣│戴維琪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