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俊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俊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拾月。
理由受刑人卓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3已定執行刑)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
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各處有期徒刑1年8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有期徒刑1年。│(共3罪)。應執行有│││折算1日。││期徒刑2年。│├────────┼──────────┼──────────┼──────────┤││││107年08月01日至107││犯罪日期│107年10月28日│107年09月02日│年0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632號│第17377號│第19953號、108年度│││││偵字第1320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33號│108年度交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15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12日│108年05月14日│109年05月27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433號│108年度交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152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01日│108年06月10日│109年06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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