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元信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年息│├──┼─────────┼───────────┼───────────┼────────┼──┤│001│ 林美英 │87年9月25日│未載│683,693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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