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告 郭中一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熊榮祿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仟壹佰壹拾肆萬參仟陸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拾捌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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