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6號原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江朝國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
潘玉蘭 律師被告勞動部代表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罰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同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嗣原告已聲請移送士林地院,依上開規定,經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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