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安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2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漢唐集成股│華南商業│104年6月15日│40,021元│JD0000000│││份有限公司│銀行新店││││││ 陳朝水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