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150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被 告 林怡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伍佰玖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六年
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肆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