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9年台重覆字第13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重審決定書九十九年度台重覆字第一三號聲請重審人甲○○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冤獄賠償,對於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決定(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五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逾聲請期限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十六條得聲請重審事由者,應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之。查冤獄賠償法修正條文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三日起施行,其聲請重審期間應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屆滿。本件聲請重審人即賠償請求人甲○○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具狀對於前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九十五年度台覆字第五五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已逾上開聲請期限,難謂為合法。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仁壽
法官洪文章法官陳世雄法官劉介民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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