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671號
原告南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南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係聲請本院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玖拾壹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台幣參仟元,尚欠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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