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盛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厚昌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