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7號原告 張仙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義興 等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
37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 蔡梧 之派下權存在,依原告民國109年9月26日具狀陳報原告之派下權比例為3分之1,而祭祀公業蔡梧之財產為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4,000元【計算式:面積(91㎡+1,014㎡+166㎡+152㎡)×公告土地現值24,000元/㎡×1/3=11,3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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