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美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美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