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維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阿長間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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