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 林應專 上列聲請人與 林應慧 、 林應昇 、 林應然 、 林應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9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其具狀敘明因他案訴訟及本件訴訟上訴審所需,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民國
105年7月1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