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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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九十年度苗秩字第五號
移送機關苗栗縣政府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府消預字第九○○二○○○○一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關於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扣案之甩炮壹拾盒及沖天炮柒佰枝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查獲時間: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上午十時許。
㈡地點:苗栗縣苑裡鎮社苓里一鄰八之二號。
㈢行為:在右揭時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甩炮、沖天炮之營業。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會同轄區警員當場查獲。
㈢查獲之甩炮十盒及沖天炮七百枝扣案可稽。
三、扣案之甩炮十盒及沖天炮七百枝,係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屬被移送人所有,應依法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