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傷害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傷害罪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及五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誌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