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二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巫政松
法官林靜雯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