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傑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彭巧君 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之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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