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瀆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八號C
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被告華平警察派出所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不服臺灣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五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竟遲至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諸前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戴淑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