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9320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債務人何益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既自陳債務人尚欠消費款為本金肆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及違約金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其超出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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