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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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聲請人黃 同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股票發行公司為何公司,並提出記載正確之股票掛失證明(台端所附股票掛失證明,股票發行公司為二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請確認聲請人姓名應為「黃」同德抑或「黄」同德?並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