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UISYVUONG(越南籍)指定辯護人張繼文律師被告NGUYENTIENVU(越南籍)指定辯護人 邱陳律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
0、11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BUISYVUONG、NGUYENTIENVU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BUISYVUONG、NGUYENTIENVU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必要,並均於民國106年7月17日執行羈押、10
6年10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之殺人犯嫌均矢口否認,然佐以各卷內相關事證,足認被告2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另被告2人均為逃逸外勞,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認對被告2人羈押係屬適當,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2人之羈押仍屬必要,合乎比例原則。是被告2人此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當庭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馨方
法官謝志偉法官高羽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