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俊才
翁苓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7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3,5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1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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