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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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訴人 許艷秋 訴訟代理人 杜婉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冠技制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0,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