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4號原告 周家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60元(包括:薪資5,600元、特休未休工資11,200元、預告工資16,666元、資遣費27,534元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之損害賠償12,9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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