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3號原告 楊佳翔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楊軒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5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740元(計算式:1,110×2/3=740),故暫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元(計算式:1,110-740=370);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3,370元(計算式:370+3,000=3,37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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