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8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林博源

被告 林宇哲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89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12年7月4日上午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家瑛

書記官陳雅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338元,其中新臺幣41,505元自民國11

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66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6,425元自民國11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雅婷

法 官張家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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