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調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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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調字第53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民國112年8月14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
二、提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稅籍編號:Z00000000000)房屋稅籍資料及課稅現值。
三、陳明本件遺產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應提出被繼承人之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書狀載明被代位人及被告對被繼承人遺產之應繼分之比例(應敘明計算依據),並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閱相關資料,調得相關資料後將再行通知原告閱卷,原告經通知後應儘速閱卷補正。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