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1960號
原 告 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明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吳恆安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麗紅 即滄海書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47,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