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0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肇祥 被告 東燕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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