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09號上訴人 鍾發龍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大順 、 梅晟風 、 涂蛉葳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5,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