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杰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杰梵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杰梵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表:
┌───────┬───────────┬───────────┐│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1│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1│││日│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9年12月1日│99年12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524號│99年度速偵字第2553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656│100年度交簡字第321號││事實審││號│││├───┼───────────┼───────────┤││判決│99年12月20日│100年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656│100年度交簡字第321號││判決││號│││├───┼───────────┼───────────┤││判決確│100年1月7日│100年3月22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