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侵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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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侵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侵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彬選任辯護人李國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因不滿告訴人甲○堅要分手,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6年8月25日,在告訴人甲○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住處門口,將告訴人甲○舉起摔擲在地,造成告訴人甲○腹部受有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依照前開說明,本件就被告所涉傷害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