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
5號5樓戊○○乙○○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044號、97年度偵字第4048號、97年度偵字第4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戊○○、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等5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5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李明益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