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3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564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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